文件名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1-09
实施时间:2002-01-09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县级承检机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工作,其所属的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单》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样品汇总表》中的样品号、批号、公检结果等内容应与公证检验证书和相关文书一致。
(一)各品级比例百分比不超过4个百分点;
(二)平均长度值不超过0.5mm;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
具体评判考核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
监督抽验结论应及时反馈各承检机构。超出允差范围的,承检机构要分析原因,进行培训,校正检验手法和目光,并在接到反馈意见后15日内将改进措施报中国纤维检验局。
(一)未按要求保管公证检验留样的;
(二)没有按时寄送监督抽验样品的;
(三)寄送的样品与有关单证不符影响监督抽验工作的;
(四)公证检验结果与监督抽验结果相比超出允差范围的;
(五)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与实物不符的;
(六)在公证检验中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及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为防止对公证检验的棉花重复监督抽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确定监督抽验的数量和批次时,应经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实。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