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12-21
实施时间:2001-12-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录1)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三章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罚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一)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等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一)用户,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免费,按世界气象组织40号(Cg-XⅡ)决议给出的定义,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气象资料过程中对气象资料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