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文件编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9号
发布时间:2001-12-20
实施时间:2002-01-01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是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章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加工企业(或加工厂,下同),应当向本地区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加工企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加工企业登记证明》。
《出口企业登记证明》和《加工企业登记证明》样本及有关说明见附件二。
1、本企业的申请文件(正本,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包括对本企业经营情况的必要说明);
2、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书;
1、本企业的申请文件(正本,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应当包括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必要说明);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注册或备案证书;
3、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合格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书;
6、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
加工企业登记备案后,如登记时所提交的第九条2-6项文件资料有变更或《加工企业登记证明》中的有关事项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当在上述变更或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原登记主管机关据以重新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口许可证
1、本企业的《出口企业登记证明》;
2、供货企业的《加工企业登记证明》;
3、出口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罚则
1、所出口鸡肉产品被港澳地区主管当局检出规定的病原微生物;
2、所出口鸡肉产品被港澳地区主管当局检出限制使用的化学药物残留超标;
3、所出口鸡肉产品被港澳地区主管当局检出含禁用化学药物残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对港澳地区出口未经登记备案的加工企业的鸡肉产品;
5、从非注册养殖场收购活鸡加工鸡肉产品对港澳地区出口。
1、通知发证机构暂停为其发放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2、建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接受其对港澳地区出口鸡肉产品报检;
3、建议海关暂停对其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放行。
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第1或2项情形的,对出口企业停止发放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一个月,并吊销其已申领但尚未报关的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对加工企业予以警告。
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第3或4项情形的,对出口企业停止发放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三个月,并吊销其已申领但尚未报关的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对加工企业予以警告。
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第5项情形的,对出口企业停止为其发放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九个月,并吊销其已申领但尚未报关的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对加工企业撤销其登记证明。
既是出口企业又是加工企业的,分别按照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进行处罚,合并执行。
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同时中止,临时措施已执行的时间不计算在正式处罚时间之内。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鸡肉产品海关税则目录
02071100.10鲜的整只鸡
02071100.90冷的整只鸡
02071200冻的整只鸡
02071311.10鲜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1.90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10其他鲜的鸡块
02071319.90其他冷的鸡块
02071321.10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321.90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329.10其他鲜的鸡杂碎
02071329.90其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429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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