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
文件编号:国税发[2001]124号
发布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01-01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三)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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