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0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4 07:34:3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0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11-13

实施时间:2001-11-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0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祁门红茶(祁山牌)、东莞米粉(金燕牌)、太湖冻银鱼(江南牌)、宜兴紫砂陶(方圆牌)、云南白药(云南白药牌和云丰牌)、邓川全脂甜奶粉和邓川牛奶(蝶泉牌)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地审查。经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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