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648号
发布时间:1997-12-02
实施时间:1997-12-02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对外销售货物是指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销售的一切货物。对其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
因此,你省新化县委接待处所属宾馆门市部销售的货物,不论其销售对象,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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