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9 08:53:18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6]250号

发布时间:1996-11-20

实施时间:1996-11-2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50号)

黑龙江省劳动厅:
你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劳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规定的有关破产企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是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执行,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退休年龄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个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希望你们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把握退休条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