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9 08:33:02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

文件编号:高检发民安[1996]1号

发布时间:1996-11-08

实施时间:1996-1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判决
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民安[1996]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6)153号《关于涉及铁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个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受理、立案。

二、不服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使抗诉权;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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