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9 08:29:4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635号

发布时间:1996-11-06

实施时间:1996-1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
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