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关..
文件编号:建标〔1996〕547号
发布时间:1996-10-03
实施时间:1996-12-01
(建标〔1996〕54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编制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年9月13日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1
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64636261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建设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急诊部2.773.523.223.213.043.042.78
门诊部15.0816.1116.1315.0114.7214.4413.97
住院部34.6134.2634.5534.2634.6834.8035.40
医技科室25.5725.9125.6325.8825.7625.2525.33
保障系统11.909.909.408.978.919.449.20
行政管理3.864.004.265.135.225.295.38
院内生活6.216.306.817.547.677.74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8~104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4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采暖锅炉房45355355384084011431143
托幼园所4626929231308156918312092
灭菌、中药制剂607(小型)1429(中型)2000(大型)
核磁共振室308
CT室261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309
血液透析室(10床)397
体外碎石机室120
洁净病房305
高压氧舱小型舱(1~2人)173
中型舱(8~12人)393
大型舱(18~20人)592
直线加速器466
同位素室535
ECT室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706
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229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5
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设用地指标117115103111109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表6
建筑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筑工期24~3030~3636~40
注:①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
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7
材料结构类型钢材(kg)水泥(kg)木材(m3)
框架50~60230~2600.03~0.04
砖混25~30170~2000.03~0.04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表8
项目单位消耗指标
电kw.h2~4
煤t0.005~0.007(标准煤)
水t1~2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卫生厅(局)编制组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10月3日以建标〔1996〕547号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6年10月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近年来,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这种做法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导方针。因此,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应成为综合医院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1992年全国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
平均每院床位数附表1
隶属关系机构数(个)床位总数(张)每院床位数(张)
卫生部属42691672.75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6436486570.09
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属731279589382.47
省辖市区、地辖市属791147279186.19
县(旗)属2216392011176.90
合计3806858056225.45
300、400、500、600床四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8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四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8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1.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1;
2.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2;
3.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3。
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附表2-1
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
西藏9.02陕西5.00广西4.19
青海8.37新疆4.96湖南3.95
海南7.27宁夏4.94四川3.89
北京6.87内蒙4.72贵州3.60
辽宁6.65黑龙江4.39广东3.59
山西5.85江西4.36福建3.45
上海5.61甘肃4.31江苏3.12
天津5.45吉林4.23湖北3.05
河南5.04河北4.21山东2.70
云南5.02安徽4.21浙江2.69
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附表2-2
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地区床位数
上海3.97湖北1.85天津1.39
新疆3.71西藏1.78宁夏1.37
北京3.25陕西1.72甘肃1.36
海南2.63浙江1.66山东1.34
青海2.54湖南1.62河北1.34
山西2.39云南1.60河南1.23
吉林2.38江西1.55广东1.22
辽宁2.14江苏1.52安徽1.18
黑龙江2.14福建1.52广西1.15
内蒙古1.91四川1.49贵州1.05
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附表2-3
城市床位数城市床位数城市床位数
郑州11.10吉林7.80唐山6.60
太原10.92兰州7.21武汉6.52
福州10.63长春7.39抚顺6.52
西安10.47广州7.33贵阳6.11
海口10.40南昌7.27齐齐哈尔6.00
大连9.62呼和浩特7.19上海5.61
鞍山9.24沈阳7.19包头5.59
哈尔滨9.12成都7.18南京5.50
重庆8.90银川7.11天津5.45
西宁8.82合肥7.09济南5.37
乌鲁木齐8.25北京6.87青岛4.97
杭州7.94南宁6.86淄博4.60
长沙7.81石家庄6.82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并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大目标创造条件,新建医院在确定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7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7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
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5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
经过八十年代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
四、设备投入使用以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的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模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的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与建设规模相宜的普通制剂、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的面积,可以满足一般综合医院的基本需要。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大型的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则应在扣除原有制剂室的面积后再选用大型制剂的面积,不可重复建设。
实践表明,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所给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已不能满足综合医院中日益发展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到1988年底,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为63.55m2。1991年对全国118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是,床均面积为63.12m2。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两项调查结果呢?
一、两项调查结果真实地反映出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两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都超过了“七九标准”,但各医院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基本达到实际需要的最低要求。
三、尽管如此,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两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四、鉴于目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存在的差距以及投资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在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以外明确一定的幅度面积,有利于不同的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吸取了多年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首先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该包括的所有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积(详见附表3),继而归纳出包括七项基本建筑内容和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3是条文中表2和表3的依据而其本身则来源于对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各地在使用表3的过程中,可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专科特点,作适当调整。
另外,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附表3-1
建设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急诊部3526728071009112212981329
门诊部1920307340474718544261626676
公用部分66985111351356168519362167
内科65169240305371444487
外科164278335364486567629
妇产科193280396425491498527
儿科196376465502524547593
五官科29553474585389810241047
中医科76164218284316393415
皮肤科44104153236284307364
康复医学科(理疗科)153196251295371415502
肠道门诊109153164175185196196
肝炎门诊109120131131142142142
麻醉科44658787109109
医技科室325549476429813895221078012104
药剂科840138016282131245828543215
检验科2404045677528299821156
血库4487109131153175196
放射科4275788181247144014841702
功能检查98240502600698742786
手术室5358339311111142016051791
病理科109153229240273338371
中心供应室229327398474578655709
营养部3734986187248119201000
医疗设备科207251378433491610676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设面积指标(m2)附表3-2
建设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住院部44056535866810769128171485516914
公用部分103124197259290310352
病房面积40356052806910086121031412116138
产房267359402424424424424
保障系统1514188523542818329540284391
锅炉房452498600646689917951
配电室102129166203271286323
太平间7777114117135154154
洗衣房240314378425462517517
总务库房258432434572683849988
通讯375888117175234234
汽车房142203292382452542603
传达室28373746465555
室外厕所37494949555555
总务修理74111129166222314406
污水修理49494977777777
焚烧炉18181818282828
行政管理49175910691614192922572572
办公用房3365067171143137116001828
计算机房212131314141
图书馆155232331440527616703
院内生活791120017092369283433063794
职工食堂3695548721235148317311977
浴室111148172192222258292
单身宿舍311498665942112913171525
合计12728190712508331435369614268647780
床均面积64646363626160
注:保障系统中所列锅炉面积只满足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的需要,采暖锅炉的面积列在条文表5中。
从附表3可以看出,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项。其中肠道门诊、肝炎门诊、麻醉科、住院处(住院部公用部分)、产房、医疗设备科、通讯用房、焚烧炉、图书馆、计算机室、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等13项是本建设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内容。这13项内容,在“七九标准”中有些是未予考虑,有些需要另行报批,有些则是“七九标准”出台以后根据医疗需要新发展起来的。在200~500床四种与“七九标准”的可比规模中,这13项内容增加床均建筑面积8.66m2,其余31项可比项目,增加床均建筑面积5.932m2。两项合计,本建设标准确定的床均建筑面积比“七九标准”平均增加14.582m2。尽管有些部门和科室的用房面积仍然偏紧,但已可保障实际工作的基本需要。
上述13项新增加的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条文注中规定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有3m2的幅度值,主要用于附表4所列的11项内容。这也是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3m2/床幅度面积所用于的11项建设内容附表4
项目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急诊室21414141414162
门诊公用部分98153207251273305316
院科室用房446587109131153175
住院部145207331474569664759
检验科33445565768798
放射科44656765656587
功能检查44658798109120131
手术室44444444444465
病理科224455657687109
康复医学科(理疗科)445565768798120
行政管理129185240332388443498
小计66896812771620185921072420
床均3.343.233.193.243.103.013.03
预防保健科本来属于门诊部的范围,但因其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在对98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m2(建筑面积)。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四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事业带来损失。
从附表5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是下列原因: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附表5
建设规模项目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病床数量(张)19530418900511977495165513982437848190
占地面积(m2)2523445723631014130618328284684466883536071916844712
床均占地(m2)129.21125.03109.0587.0690.84147.97142.04
二、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和工作人员工作环境的日益恶化。
调查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克服了原来用地指标幅度过大、不易操作的不足,保证了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可避免土地的浪费。
需要增加教学设施用地面积的综合医院,包括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两类,其中附属医院为30m2/生,教学医院为25m2/生。实习医院则不再另外增加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批准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三项标准,并结合卫生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医院职工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综合医院,昼夜24小时以内随时有抢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仅要求职工的居住不能过于分散,而且要与医院的距离临近,以做到召之即来。所以,在医院的就近位置建设一定数量的职工住宅,安排各类专业的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居住,无论对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增强医院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这部分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的30%~40%左右。
综合医院职工住宅建设用地的量化指标及如何划拨,应按照医院所在地区对住宅建设及其用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覆盖率。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覆盖率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考虑到改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又作出了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但绿地率的指标仍为35%,不能降低。否则就会破坏医院的良好环境。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既不适用更不经济的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只有在用地特别紧张,而建设规模又不可能缩减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高层建筑。这是在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建成的高层医院的经验教训以后得出的结论,国外资料也有类似的经验总结。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实践证明,对医院内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道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医院的改造与发展。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俱、床俱等装备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条所列建设工期,是以1985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综合医院中最大的单项工程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基数,再加其他三栋建筑面积仅次于病房楼的单项工程总和的30%计算出来的,可供有关部门参考。实际工作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适合当地情况的工期定额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工期。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