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5]153号
发布时间:1995-07-05
实施时间:1995-07-05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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