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发布时间:1995-06-30
实施时间:1995-06-30
关于印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二、企业定期检查登记表(略)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新设立企业,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办理开业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
1、检查企业开业后实际情况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重点检查企业注册资本(资金)的实缴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必需的专职从业人员。
2、检查企业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1、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2、企业实收资本尚未达到注册资本(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付注册资本的;
3、企业没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的;
4、企业尚未建立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财务核算制度的;
5、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6、企业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1、企业名称;
2、检查时间;
3、简要违法违章事实;
4、责令改正期限;
5、责令改正内容;
6、制发机关、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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