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31号
发布时间:1995-06-22
实施时间:1995-01-01
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2日国税发[1995]1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而进口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纳的税款。现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具体审批中应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汽车、电子、航空、通讯、医药、冶金、能源、交通、环保等行业及产品;
(二)企业技术先进或产品质量优良而价格受国家限制的;
(三)进口环节税负增加较多,企业正常经营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前第4季度要求企业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式样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批。
海关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后,对进口货物可按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仅限在批准年度内有效,不得结转下年,也不得转卖。凡发现转卖的,除补缴已退税款外,还要取消其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资格,并按《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已按规定税率征收进口税的,按审批程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凭有关单证报财政部办理退库。
本通知内部掌握执行,不对外公布。
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式样)
纳税人名称:地址:
纳税人登记号:
经济性质:电话: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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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货物│数│金│组成│应纳税款│原工商统一││
││││计税││税│退税款│
││││价格├───┬───┼──┬──┤│
│名称│量│额││增值税│消费税│税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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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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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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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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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涉外税务││备注││
│机关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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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年月日填
说明:(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在备注栏注明进口口岸主管海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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