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件编号:动植检动字[1995]8号
发布时间:1995-05-08
实施时间:1995-05-08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动植检动字〔1995〕8号)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
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
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
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如船舶不能按期到达,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机关。
办理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并提供装货清单、配载图等有关资料。
出口岸手续。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应提供载货清单;如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应出具有关动植物检疫单证。对符合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同意船方或其代理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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