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任代理问题的..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5]第104号
发布时间:1995-05-05
实施时间:1995-05-05
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让境外商标所有人或其律师持代理组织的介绍信代为履行代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并将情况报我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