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暑关..
文件编号:[1995]外经贸管发第220号
发布时间:1995-04-30
实施时间:1995-04-30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原油,木材,ABS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4000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5000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1000cc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它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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