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资产租赁、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二)租赁、转让农村集体资产前,形成书面材料,请示镇政府批准。
(三)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结果经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确认后,并报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转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通过后的民主程序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所在镇政府,根据《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山场等资源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镇政府通过后,将集体资产租赁、转让的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
(六)由牵头单位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七)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密办发[2018]33号)文件要求执行。
(八)集体资产租赁、转让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签订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详细情况请见附件:集体资产租赁、转让程序.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