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偷火腿34年 这小偷太奇葩了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21 11:56:49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一般的小偷都是偷别人的财物的这位小偷为什么不走寻常路的专门偷别人家的腊肠火腿鲜肉、他是偷来自己吃吗。为什么不会自己做腊肉吃。、

一到年关,家家户户都开始准备年货。香肠啊,火腿啊,咸肉啊挂了一院子,这有人就开始偷偷打上主意了!

1月14号,南京浦口某饭店老板报警称,自家腌制的香肠被偷了。

民警调取监控一看,嘿,嫌疑人居然“又”是那个老熟人。

监控显示,嫌疑人偷了三串香肠之后,直接用车拉走。这还不甘心,凌晨又来了,顺便捎带了个纸箱,又偷了三四串。

“执着”小偷连偷火腿34年!年年被抓

结果民警一看监控,立马就认出了嫌疑人王某。原来,王某是个惯偷,对南京浦口警方来说,绝对是个老熟人了。

怎么个“熟”法呢?南京市浦口公安分局珠江派出所民警孟生文介绍,他从1984年到现在,几乎每年都会盗窃咸肉、火腿肠、香肠之类的年货,而且只在春节前夕作案。偷来的火腿等年货,王某都拿去菜场贩卖。

“执着”小偷连偷火腿34年!年年被抓

2016年,他在城南小区,骑着一辆电瓶车,物色作案目标。看到门口挂的咸货,直接过去盗走;

2017年,王某骑着白色电瓶车,窜至饭店附近,物色作案目标;

2018年,王某已经作案六起,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从1984年第一次被抓至今,王某已因盗窃火腿香肠等咸货被判刑3次,累计获刑10年。因为早年以偷火腿为主,王某都有了一个外号:火腿王子。

当天,民警再次将嫌疑人王某抓获。而王某也轻车熟路,告诉民警要先回家拿换洗衣物。“我知道找我什么事,我马上到看守所!”

“执着”小偷连偷火腿34年!年年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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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被抓会怎样处罚判刑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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