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重要意义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够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三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服务业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1.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3.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四、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