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职务侵占罪获刑6年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原创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10-18 11:16:55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涉嫌与王宝强妻子马蓉(现为王宝强前妻)通奸的前王宝强经纪人、王宝强工作室前总经理宋喆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与同案嫌疑人修雨乐(女)共谋侵占了王宝强工作室各种款项共计232.5万元一审获刑六年,从犯修雨乐因认罪态度良好、涉案金额较低一审获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喆在担任王宝强经纪人、并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等手段,伙同修雨乐侵占了王宝强工作室232.5万元,二人犯罪数额巨磊,依法均应严处。案中,宋喆当庭认罪,并自愿退回了全部脏款,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而修雨乐系从犯,参与侵占的款项为167.5元,案中也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所以也获得了轻罚。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和罪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受侵犯的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必须有职务和侵占特征。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量刑意见

对于该罪,最高法还出台了专门的量刑指导意见,意见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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