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资格审核,配合承保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金融办负责对农村住房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督促承保机构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对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及时进行实地查勘定损,并及时支付赔款。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雪灾、风雹、冰棱、滑坡、泥石流、崖崩、地面沉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的倒塌或损坏,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理赔。
各区县要积极协助承保机构通过开设宣传栏、橱窗,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采取深入基层、进村入户的形式,面对面向群众进行现场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农民正确认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和风险共担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加大对多灾、易灾镇(街)农户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农房保险、全面了解农房保险、积极参与农房保险,不断提升农村群众的参保防险意识,切实增强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坚持 低保额、低保费、广覆盖 的原则,采取农民自愿参保、政府补贴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进保险费以户为单位,每户年缴纳保费20元,每户保额15000元。
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除省财政每户补贴5元保费外,市(区)县财政每户分别补贴5元保费,个人承担保费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