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1-11 16:33:41  评论(/)

对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撤销权是否得以行使,可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种:一是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销权人变更合同;三是撤销权因消灭而未得行使。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撤销合同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亦即产生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条款的法律效力,诚如第57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诚然,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只是说明该合同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撤销后,当事人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方面,合同被撤销,自始归于无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合同所为之给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则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对财产返还,存在债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观点。前者认为,合同被撤销,双方先前基于合同发生的财产交付就失去了依据,一方从他方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当然负有财产返还的义务;后者则认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所有物的返还、所有权的复归,其有物权的效力。当然返还财产具有物权上的效力,仅以财产原物存在为限,原物不存在之时,返还财产亦即仅有普通债权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质上讲,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可以认为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在这里,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且是确定的,不能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测。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之损失;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

(2)须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是其赔偿损失的重要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过错加以确认须注意三种情形:一是如若是双方均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承担违法后果之外,还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如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假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确定赔偿范围方面亦有一定意义,即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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