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有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医疗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同时,患者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对医疗事故等级、责任和事故程度进行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