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专员办:金融机构结构化主体并表处理的几点思考及政策建议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财政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3-23 17:30:12  评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爆发式增长,结构化主体是否并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结构化主体问题的来源

结构化主体问题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条中的相关规定。“控制”是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关键,但是对控制的界定,会计准则和实务都没有一个完全可以量化的标准,依赖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判断。如某金融机构利用非自有资金设立理财产品,既没有表决权也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但该理财产品被企业控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对控制的原则界定,则该理财产品应纳入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结构化主体并表处理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过多依赖主观判断,造成不同企业对类似结构化主体的会计处理不统一。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主要依赖对“控制”概念的判断,由于“控制”概念较为抽象,绝大多数企业和会计中介服务机构都设计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判断标准和模型。实际操作中,这些判断标准和模型在部分关键判断环节上有着不同逻辑,有些模型参数的选择甚至大相径庭。基于这些并不完全一致的判断标准和模型而得出的财务报表,数据之间没有横向比较分析的基础。

(二)结构化主体合并报表的难度较大,部分企业有尽可能少合并的倾向。如前所述,由于结构化主体合并报表在判断、数据合并等环节的技术难度较大,且会计准则并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部分企业在实务操作上,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判断是否合并时往往选择更加谨慎的态度,导致合并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资产规模。

(三)基于结构化主体并表处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的分析,企业存在利用结构化主体调节财务指标的空间。由于结构化主体规模较大,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报表的结构和指标计算均会产生影响。基于准则对结构化主体并表处理的规定较为抽象和宽泛,企业通过精算,完全可以通过有意识地选择并表对象和范围,实现对部分财务指标的调节。

三、进一步规范结构化主体并表处理的政策建议

由于结构化主体的复杂性,具有难以量化控制的判断标准,国际准则也仅仅是以案例的形式提供了量化判断的参考。因此,我们建议以“三个原则为基础、一套标准为主体、两个例外为补充”,分三个层次进一步规范结构化主体的会计处理。

(一)三个原则为基础

以权利、可变回报、权利与回报之间的联系这三个判断要素为基本原则。

(二)一套标准为主体

为提高企业财务处理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减少主观判断造成的各企业对类似问题处理的不一致,参考国际准则IFRS12等相关示例以及当前我国证券行业对结构化主体会计处理的通行做法,适当简化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判断逻辑,建立一套判断标准,并要求企业按一贯性原则执行。

(三)两个例外为补充

上述一整套判断逻辑,可以满足大部分情况下对结构化主体是否并表的判断,但由于结构化主体的复杂多样性,还需要有两个例外做为补充。

1.按照上述逻辑应将结构化主体并表,但根据控制三要素为原则,企业认为不应纳入并表范围的,应保留详细的判断过程和依据。

2.按照上述逻辑不应将结构化主体并表,但根据控制三要素为原则,企业认为应纳入并表范围的,应保留详细的判断过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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