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和可操作*,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四本预算衔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较少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关于预算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细化要求,即一般*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质分类公开到款;规定了单位预算的公开,即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三、关于转移支付
关于一般*转移支付,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转移支付列举了4种情形,即均衡*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因出台增支或者减收政策而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应当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并明确规定一般*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作出解释,即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同时,对于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以及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作了规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
根据预算法要求,征求意见稿第3章就预算编制时间、编制程序、编制依据、编制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根据预算法第31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预算草案编制时间的要求,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二是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报告。三是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政府债务
关于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第34条规定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管理”以及“余额”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余额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余额的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发债时点的管理方式;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关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还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分类、偿债责任及来源、风险预警等内容作了规定。
六、关于预算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作了解释,还对预算执行的主要任务、预算资金拨付的原则、国库管理职责、财政专户、预算资金的调剂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