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0号)--防止..
文件编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20号
发布时间: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流脑的有关疫情信息,必要时,可接种流脑疫苗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也应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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