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
文件编号:署税发[2001]340号
发布时间:2001-09-03
实施时间:2001-09-03
(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署税发〔2001〕340号)
根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转发该文件(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每年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范围,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分别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5)。
《审批表(函)》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函。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
)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主要内容(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略)
3、《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略)
4、《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略)
5、《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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