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2 08:40: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2001]第186号

发布时间:2001-07-16

实施时间:2001-07-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6号)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如果企业集团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即使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亦应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因此,“中国××××公司西藏分公司”名称应由你局核准。
依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其他法律登记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