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1 09:11:2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发布时间: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