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4-23
实施时间:2001-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业、类别和等级
(一)国际航行海船;
(二)沿海航行海船;
(三)内河船舶;
(四)海上设施;
(五)沿海小型船舶;
(六)内河小型船舶;
(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下同)。
其中第(一)至(四)类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个专业,第(五)、(六)类不分专业,第(七)类分材料、船舶机械与设备、电气三个专业。
(一)现场检验;
(二)签发小型船舶检验报告。
(一)同第七条;
(二)签发除特种船舶以外的船舶(以下称一般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检验报告;
(三)审查小型船舶图纸资料或协助审查其它图纸资料;
(四)指导助理验船师的工作。
(一)同第八条;
(二)签发特种船舶、海上设施或船用产品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检验报告;
(三)审查船舶、海上设施或船用产品图纸资料;
(四)指导验船师的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航船检验工作。
(三)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二)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第四章考试和培训
(一)船检概论;
(二)拟报考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七)类别的验船人员,考试科目为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报考第(五)、(六)类别的验船人员,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中国海事局颁布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一)专业英语和英语口语;
(二)验船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和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或海上移动平台、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一)专业英语;
(二)船舶检验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非国际航行海船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和规定的有关内容。
(一)船舶检验工作实践;
(二)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沿海或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规定。
(一)专业英语和英语口语(仅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船用产品检验者);
(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实践(分专业);
(三)中国海事局颁布或认可的船用产品(包括集装箱)检验规则、规定以及国际公约(仅对从事进、出口船用产品检验者)的有关内容。
(一)通过海事局认可的专业培训;
(二)反映本人技术水平的论文;
(三)船舶检验主要工作业绩。
第五章证书
(一)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
(三)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四)本人的业务工作简历;
(五)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一)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签证申请表;
(二)适任证书原件;
(三)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验船工作简历;
(五)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一)验船师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中国海事局规定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船检规范、规程、规定及国际公约的增加和修改内容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小时(不包括因受到海事局警告参加的专门培训)。
(二)验船人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从事实际验船工作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0个月。
(三)受到中国海事局警告的验船人员须参加海事局指定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四)被中国海事局吊销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助理验船师考试。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
(二)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第七章其他
(一)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滚装客船、高速船以及中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他船舶。
(二)小型船舶系指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规范定义的小型船舶。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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