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3-23
实施时间:2001-03-23
《
一、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审批;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批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三、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评标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四、取消项目报建制度。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落实审批责任,规范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六、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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