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9 08:45:1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

发布时间:1998-11-20

实施时间:1998-1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
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
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7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是否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认定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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