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8]9号
发布时间:1998-02-17
实施时间:1998-02-17
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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