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9 08:42:1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发布时间:1998-11-19

实施时间:1998-1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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