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8]129号
发布时间:1998-07-02
实施时间:1998-07-02
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目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展览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美术品市场秩序。为维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在全面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省、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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