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
文件编号:署税[1998]315号
发布时间:1998-06-05
实施时间:1998-06-05
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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