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8]87号
发布时间:1998-05-27
实施时间:1998-05-27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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