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
文件编号: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发布时间:1998-05-07
实施时间:1998-05-07
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略)
附件一: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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