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自..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7 08:39:0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自..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8]第84号

发布时间:1998-05-07

实施时间:1998-05-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注册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要求明确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注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对可否委托登记注册公司未做规定。鉴于目前公司登记的实际情况,现明确: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