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8]38号
发布时间:1998-03-13
实施时间:1998-03-13
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
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国税发[1998]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和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其签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一)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二)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计税金额=--------------------
1+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并每半年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备案。
附表: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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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计量单位│购进数量│计税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备注│
│名称│││││││
├────┼────┼────┼────┼───┼─────┼────┤
│1│2│3│4│5│6=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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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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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领)馆│外交部礼宾司审核意│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见:││
││││
││││
││领事司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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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经办人:│负责人:│经办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收入退还书号││
│(公章)││(公章)│码:││
│使(领)馆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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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联,退税机关审批后退驻华使一联,外交部礼宾司留存一联,退税
机关留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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