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54号发布
发布时间:1998-03-02
实施时间:1998-03-02
第一章总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产权纠纷调处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规定范围内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申报;
(六)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专业骨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专题调查,总结推广经验;
(八)向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报表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购置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出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确认的报批;
(八)向本单位并司法部计财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分类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宿舍、生活福利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仪器、医疗器械等。在事业产权登记时,参照国家有资产管理局编制的《专用仪器设备目录》填报。
一般设备,是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厨房设备等。
文化和陈列品,是指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文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种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十五日内,向司法部计财司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固有资产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十五日内,向司法部计财司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资产日常管理
(一)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三)应当重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登记制度,是指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设专门账、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要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
保管制度,是指对各类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妥善管理。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七章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或建议。
第八章资产清算
第九章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在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抗报的;
(三)擅自转让资产、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对划转撤并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或不按权限审批,擅自处理资产或化公为私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出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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