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3 07:49:0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599号

发布时间:1997-11-07

实施时间:1997-1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国税函[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币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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