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26号
发布时间:1997-10-10
实施时间:1997-10-10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未申报或者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
(二)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的;
(四)携带、邮寄《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国家禁止进境物,未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虽已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未按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
(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出境或者过境,未按规定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转关货物进境时未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或虽已办理报检、申报手续,但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
(三)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产地、生产加工单位、货值等与实际不符的;
(四)运输动物过境未报请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并获得《动物过境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指定的口岸、路线过境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一)违反规定擅自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擅自运递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六)擅自调离或者处理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
(七)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机关加施的封识或者标志的。
(一)违反《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二)“输入”、“输出”是指携带、邮寄方式以外的进境和出境;
(三)“当事人”是指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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