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
文件编号:国检检联[1997]329号
发布时间:1997-10-30
实施时间:1997-10-30
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据查,由于进口合同质量条款规定不严,近来,部分冠以“100%纯香米”、“
纯正香米”、“特级(选)香米”等包装标识的进口香米,其实际香米纯度(含量)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纯度(含量)仅约50%,有的竟不足30%,有的甚至完全以普通白大米假冒香米,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证公平贸易,反对贸易欺诈,维护进口香米的公正交易,保护贸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
1.对香米纯度(含量)规格的规定。
2.对品名的规定:
香米品名必须由“纯度(含量)规格”和出口国别共同组成,如50%纯度(含量)规格的泰国香米其品名应为“50%泰国香米”。
3.对包装标识的规定:
所有包装(包括运输、零售等包装)标识上的品名必须符合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
香米品名,不得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歧义、误导的广告用语。
4.指定由已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C
(THAILAND)CO.,LTD.实施装船前检验。
3项的要求不符的,由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会同有关经销单位于1997年12月30日以前
负责更换成符合品名要求的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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