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6 07:38:0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文件编号:国税外函[1998]005号

发布时间:1998-01-13

实施时间:1998-01-13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1998年1月13日国税外函[1998]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习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
│国家│规定│
├─────┼────────────────────────────┤
│日本法国│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
│比利时加│其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
│拿大荷兰││
│新西兰罗││
│马尼亚││
├─────┼──────────┬─────────────────┤
│亚美尼亚│││
│冰岛立陶│├─────────────────┤
│宛拉脱维││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亚││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中│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告必须是与接│
│意大利科│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威特蒙古│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
│卢森堡阿│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
│联酋孟加│停留国免予征税。││
│拉毛里求│││
│斯克罗地│├─────────────────┤
│亚塞浦路│││
│斯韩国││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
│巴基斯坦││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
│印度│学生、实习人员从学│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奥地利│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的劳务报告,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土耳其│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6个│
││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月的为限。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
││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
││国免予征税。│学习、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的劳务报告,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免税│
│││。│
││││
│││(金额)(期限)│
││││
├─────┤├─────────────────┤
│美国││5000美元/历年合理时期│
├─────┤├─────────────────┤
│英国││1000英镑/纳税年5年│
├─────┤├─────────────────┤
│德国││6000马克/历年5年│
├─────┤├─────────────────┤
│马来西亚││2000美元/历年无│
├─────┤├─────────────────┤
│丹麦││生活所需数额无│
├─────┤├─────────────────┤
│新加坡││2000美元/历年无│
├─────┤├─────────────────┤
│芬兰││15000芬马克/纳税年7年│
├─────┤├─────────────────┤
│瑞典││18000瑞克朗/纳税年7年│
├─────┤├─────────────────┤
│泰国││合理数额无│
├─────┤├─────────────────┤
│瑞士││18000瑞士法朗12个月│
├─────┤├─────────────────┤
│马耳他││3000美元/历年无│
├─────┤├─────────────────┤
│巴布亚││3000美元/历年无│
├─────┤├─────────────────┤
│以色列││5000美元/历年3年│
├─────┤├─────────────────┤
│越南││2000美元/历年无│
├─────┼──────────┼─────────────────┤
│挪威捷克│││
│波兰澳大││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利亚保加││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其本国居│
│利亚西班││民同等待遇。│
│牙巴西│││
│匈牙利俄│││
│罗斯白俄│││
│罗斯乌克│││
│兰埃及│││
│斯洛文尼亚│││
│牙买加马│││
│其顿乌兹│││
│别克斯坦│││
│南斯拉夫│││
││││
└─────┴──────────┴─────────────────┘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