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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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9-21 14:48:41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14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8〕144号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为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青白江区青白江水厂应急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8〕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彭州市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8〕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自来水公司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事宜的请示》(成府〔2018〕74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自贡市双溪水库、碾子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自府〔2018〕3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泸州市长江五渡溪和合江县长江黄溪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18〕4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销我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8〕2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梓江马溜坝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8〕4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3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昭化区渔洞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5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内府〔2018〕2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阆中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蓬安县原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2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仪陇县新政(县城)嘉陵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调整、划定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宜府〔2018〕6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竹、宣汉、开江三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达市府〔2018〕3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寿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民生隧洞取水口)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7〕3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洪雅县总岗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8〕54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7〕26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8〕30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8〕3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若尔盖县班佑乡姜冬村姜冬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28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壤塘县竹柯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九寨沟县安乐乡姚家沟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7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红原县徐哈鳌若河阿拉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9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小金县美沃乡茂阳和头道桥村高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40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红原县县城自来水公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45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撤销甘孜等三县部分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19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九龙县八家铺子沟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31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撤销理塘县夺曲河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32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冕宁县大桥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凉府〔2018〕29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普格县油房沟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凉府〔2018〕33号)等请示。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同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次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当地城市饮用水正常供应,确保水质和水量等不受影响。

附件:1.划定、调整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2.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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