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出台实施方案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江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8-27 15:27:35  评论()

文件名称:吉安市出台实施方案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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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的住房租赁市场将更加规范,房东再也不能随意涨房租了。”日前,一位市民如是说。记者获悉,吉安市近日印发《吉安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盘活存量房源,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方案》规定,承租人享受同等公共服务权利,有本地户籍或已申领居住证,以租赁住房为唯一居所并且已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承租人,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现行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方案》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有关费用扣除政策。

《方案》还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发展“长租公寓”;允许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盘活闲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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