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系统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4]10号
发布时间:1994-01-08
实施时间:1994-01-08
199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劳动系统第三产业普查实施方案
1.普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单位:
(1)劳动部门内的全部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一类单位”)。一类单位是指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中各级各类属于第三产业的单位,如部、厅、局机关,就业服务、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信息技术、检测检验、仲裁、鉴定、劳动科学研究等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就业服务包括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就业训练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非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服务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二类单位”)。二类单位是指劳动部门以外的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私人(指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所办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单位和属于第三产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3)第三产业个体经济单位中属于就业服务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三类单位”)。三类单位是指个体经济单位中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单位。
第三产业所包括的经济活动部门按《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行业分类及代码》确定。
2.普查的统计单位与全国三产普查相同,即划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两种基本统计单位。普查的年度与全国三产普查年度一致,即1991年和1992年。
3.普查内容与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相同。普查填报的基层表式按照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基层表进行,即执行
4.三类单位(个体)无论在三产普查中是否被列为抽样调查户,均属于就业服务业普查的填报单位。
1.本次普查由各级劳动部门中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本级劳动部门内所有一类单位普查基层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所有二类单位和三类单位普查基层表。
2.凡已在全国三产普查中填报基层表的单位,收集其所填制普查基层表的复制件;属于本项普查范围,但在全国三产普查中未填报(无论何种原因)的单位(含个体),由当地劳动部门印发报表(附件一、二、三)并指导填报。
3.中央单位基层单位由各地劳动部门收集汇总。驻京中央单位由劳动部负责布置、收集和汇总。
1.手工汇总表分为三种基本表式(Ao、Bo、Co)和一种参考表式(Do)(详见填表说明及附件四、五、六、七)。
2.综合汇总表也分为三种基本表式(A、B、C)和一种参考表式(D)(详见填表说明和附件八、九、十、十一)。
3.Ao表和A表由各级劳动部门中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逐级汇总并上报;Bo表和B表,Co表和C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逐级汇总并上报。Do表和D表由各级劳动部门汇总后提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不上报。
4.手工汇总分部、省、地、县四级进行,不再制发汇总软件,各省(区、市)于1994年5月底以前电子邮件(个别地区使用传真)报部,Ao表报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Bo、Co表报部就业司。
手工汇总上报完成后,原始基层表仍暂由原收集报表单位保存。
5.机器汇总的方案和软件由部信息中心统一编制后下发各地。机器汇总结果由各省(区、市)于1994年9月底以前用电子邮件(个别地区报送软盘)报部,A、B、C三表统一报部信息中心。
6.计划单列市的普查汇总资料报所在省一并统一汇总上报,不单报。
各省(区、市)在1994年9月底以前报A、B、C三表的同时,要将一类单位的全部原始资料(基层表)数据库统一报部信息中心。
有关机器汇总的方案、软件和上报数据库的具体事宜由部信息中心于1994年3月另文通知。
1.本次普查劳动部不再举办培训班(计算机汇总除外)。各地是否需要举办培训班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情况确定。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新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同志要本着边学边干的精神,虚心向各级三产办的工作人员学习,抓紧熟悉三产普查中的有关知识,逐步成为内行,克服困难,做好工作。
2.劳动系统的三产普查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力量开展。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把数据质量关。具体应注意:一是保证在收集普查单位基层表时,注意不重不漏;二是保证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要组织力量进行人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省(区、市)要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普查资料汇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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