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8〕1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经研究,现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浙交〔2017〕5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但涉及本条第(三)项职责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厅对省信息平台中按照本实施细则采集的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涉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信息是否在省信息平台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从业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报送的所有信息的,应在省信息平台中递交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信息平台提供的格式填写;承诺书的纸质打印件应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承诺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处理。
四、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信息提供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示或公开的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或举报。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信息维护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系统中有关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