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提交放线报告,申请验线。
文件名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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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提交放线报告,申请验线。